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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环保部关于贯彻落实南宫市“净土行动”的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8-10-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环保部

  关于贯彻落实南宫市“净土行动”的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南宫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精神,落实张雪彦检察长重要批示,进一步加强南宫市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我院民行部、环保部联合开展“净土行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环境保护检察工作要求,以维护生态环境资源,还人民碧水蓝天为工作核心,围绕“净土行动”活动为契机,开展相关检察工作。

  二、相关法律法规

   1、《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因侵权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造成的生态遭受损害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行为的案件。(1.污染环境类。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类型。其中土壤污染指通过排放污染物,在土地上堆放废弃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等方式,造成土壤污染。(2.破坏资源类。主要指通过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等致使生态遭受破坏的案件类型。由于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利益,破坏资源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际上是指侵权人通过破坏资源的方式使得生态遭受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单纯的破坏资源,如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属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其中破坏土地资源类主要表现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2、《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范围同民事公益诉讼。

  三、协作配合机制

  1、检察院内部协调机制

  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建立以民行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与环保部(环境保护检察工作)为办案核心,其他部门互相配合的联动机制,围绕环境保护及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旨开展工作,并确立此类案件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速受案、速审批、速批捕、速起诉的长效机制,确保“净土行动”工作开展效率。

  2、外部协调机制

  以“净土行动”为契机,建立与市政府、法院、公安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国土部门、环保部门、规划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等单位的联动机制,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专项活动中提前介入,释明相关法律政策,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四、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南宫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开展、推进检察工作,达到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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