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破坏环境检察诉之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污染环境刑事附带
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周边土壤、周围环境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等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威胁,并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2019年5月23日,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检察长张雪彦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益诉讼。分管公益诉讼工作的院领导和公诉部门员额制检察官一同出庭。
据悉,被告王某某在南宫市紫冢镇后底阁村村西南,其租赁的原紫冢镇皮毛厂厂区内存放了640桶(共计135.62吨)不明液体。该批次不明液体一直在厂区内存放至2017年6月。2017年6月12日,经邢台市康达建筑工程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该批次不明液体属于危险废物,有长久不散的刺激性气味。王某某违法存放危险废物,对周边土壤、周围环境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等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威胁。后南宫市政府委托邢台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批危险废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为监测、无害化处理该批危险废物,南宫市财政垫付共计134.78万元。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被告违法存放危险废物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对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因果关系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了举证、辩论,针对被告提出的法律适用、责任分担、归责原则等问题依法作出具体回应。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支付南宫市政府垫付的134.78万元危险废物监测、无害化处理费用。
在陈述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强调,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爱护环境人人有责,希望被告认真吸取教训,认识到美好环境的重要性以及司法机关对打击污染环境行为的行动和决心。本案将择日宣判。
该案是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要求污染者承担因其非法存放危险废物行为所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等相关经济损失,起到极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遏制了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辖区自然生态环境。(胡彰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