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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办案与检察监督关系初探
时间:2019-04-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司法办案与检察监督关系初探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张万发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而集中精力抓好办案是检察机关推动实现公平正义的主要方式,办案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也是彰显法律监督效用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是检察权的核心要义,也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正确认识办案与监督的关系,对于检察机关全面充分履职尽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三个层面对办案与监督的关系展开深入论述,厘清两者关系的应然状态、实然状态、发展趋势,从而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检察职能的履行。

一、办案与监督之逻辑关系

检察权的核心是法律监督,而法律监督的核心是办案。办案与监督都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都是检察权的核心组成部分,两者之间是辩证统一、有机联系的关系,两者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相互促进。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指出:“给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核心就是办案,就是以办案为中心。”无论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还是检察机关自身谋发展,最终都要落实到办案上来。离开办案,法律监督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离开办案,法律监督就是空中楼阁、镜花水月。可以说,一切法律监督,最终都得靠办案来落实,都必须借助办案为载体。只有把案件办好了,才能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地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享受新时代的美好生活,真正体现出法律监督的价值与意义。

没有办案,法律监督就失去了着力点;没有办案力度,法律监督就失去了深化点。相反,没有监督,司法办案就失去了目标遵循;没有监督实效,司法办案就没有了价值追求。因此,既要在每一件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体现法律监督效果,也要把法律监督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办案与监督之经验关系

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处理办案与监督之间动态调整关系,主要有两大理念与两种探索。

一是树立以办案为中心、以办案促监督的理念,探索构建以办案为核心的工作模式。要求一切工作必须围绕办案来思考、谋划,无论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内设机构改革还是“捕诉合一”等等,都应该以是否更有利于办案、更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效率、更有利于提升法律监督效果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主要表现是实现“三个提升”。一是提升办案规模,围绕服务大局的关键点、防范风险的关键点、人民群众的关注点,多办案、办好案,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二是提升办案质量,综合考量刑事政策、价值导向、社情民意等政治因素、社会因素,将办案的触角前展后延,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效合一。三是提升办案效率,在确保公正的同时,通过扩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建立繁简分流机制等提升办案效率,使当事人免受诉累,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树立统筹兼顾办案与监督的理念,探索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的工作模式。明确监督的专责机构,依托司法案件,拓宽监督线索来源渠道,促进监督工作专业化、专门化,以此提升监督质效,强化监督职能。这样有利于克服“诉监合一”的弊端,实现监督工作从“副业”向“主业”的转变。

三、两者发展趋势

传统的检察监督模式是典型的“办事模式”,检察监督完全从属于司法办案,监督的过程简单、随意,监督属性不强,缺乏对违法事实的调查、证据收集判断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监督流于形式,有的甚至违法事实都查证不清,导致监督效果不理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主要办案数据与追捕、追诉、立案监督、民行抗诉、执行监督等主要监督数据发展不均衡。

深刻认识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不断增强法律监督属性意识,各地积极探索构建监督活动的办案模式,深入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对诉讼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纠正处理明确为办案,这不同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司法案件,而是“案中案”,即司法案件中的诉讼违法案件。

诉讼监督案件包括立案、调查、审查、决定以及跟踪反馈、复议复核的过程。诉讼监督案件不仅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文书使用和制作等方面与司法案件有着巨大差异,还在对象、性质、证据规则、结果运用等方面与司法案件有着根本区别。监督不能只在诉讼内或办案中进行,办理诉讼监督案件必须遵循诉讼监督的规律才能取得实效。

接下来,围绕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两大主线,在程序规范、证据规则、管理流程、质量标准、办案机制等方面构建完整的诉讼监督案件基本要素,凸显检察监督的独立意义、独特价值和特有品格。树立以效果为核心的监督理念,对监督案件加强预判、深入研讨,慎重启动监督,精准实施监督,确保监督实效。在此基础上,坚持检察工作一体化原则,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强化跟踪督促,促进监督结果纳入案件程序性或实体性处理,保障监督刚性。新时代法律监督要有新的作为,必须立足办案谋发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圆满完成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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