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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山等: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的内涵与实现
时间:2024-12-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的内涵与实现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文山



目次

一、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的内涵

二、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的困境

三、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的实现路径


2021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召开,提出案件质量评查必须统一,每一起办结的案件原则上都要进行质量评查,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智能化辅助系统等工作要求,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深入发展指明了工作思路和方向。2024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提出了深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要求。笔者就如何以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为抓手,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进行探讨。


一、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的内涵


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不同于以往的抽查式评查方式,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是所有检察业务的全覆盖


案件质量评查的对象是已经办结的案件,但具体包括哪些案件没有具体规定。特别是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确立了“四大检察”的法律监督新格局,检察业务也随着新时代的发展要求逐步扩展,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也应顺应法律监督新格局的变化和新时代发展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调整。这要求聚焦所有检察业务开展全覆盖的案件质量评查,即“每案必评”。


(二)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是检察官的全覆盖


2017年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6条规定:“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案件管理部门、办案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分工组织开展。”根据该规定,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应该为案管部门和办案部门。但办案部门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受到质疑,因为办案部门既负责办案又负责评查自己部门的案件。随着“每案必评”试点全面推开,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回归到案件管理部门。河北省邢台市检察院作为“每案必评”的试点院,要求全市所有检察官担任评查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案件质量评查的全覆盖是检察官的全覆盖。采取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随机分配轮案机制,对于刑事检察案件,将刑事案件办案检察官分为两个组:A组为基层检察院所有刑事检察官,在基层检察院办结的案件不分配给本院评查的前提下,随机分配给他院检察官评查;B组为市检察院所有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在市检察院办结的案件不分配给本部门评查的前提下,随机分配给他部检察官评查。对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分别成立由市县两级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官组成的民事检察案件评查组、行政检察案件评查组、公益诉讼检察案件评查组,检察官在办结案件不分配给本人评查的前提下,随机分配给本组其他检察官评查。


二、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的困境


(一)现有评查难以适应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的要求


在实务中,各地检察机关根据内设机构人员配备和评查工作的实践,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形成了较为常见的案件管理部门组织评查、专职评查员评查和智能化评查等方式。


案管部门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主要适用于案管部门人员较少的基层检察院,通过从业务部门抽选人员担任兼职评查员进行案件质量评查。业务部门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担任评查员,容易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混同于办案,陷入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困局。在当前业务部门办案压力大的情况下,难以实现高质量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的要求。


专职评查员进行案件质量评查,主要适用于案管部门设置专职评查员,由其承担大部分案件质量评查任务。这种案件质量评查模式的专业性突出,专职评查员要求具有业务部门的办案经历。但专业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局限性,面对“四大检察”所有检察业务全覆盖的要求,单纯依靠专职评查员难以胜任,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设置的专职评查员,不可能对所有检察业务都精通。


智能化评查是部分检察机关顺应检察数字化发展,运用智能化评查手段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如,江苏省检察机关探索依托案件质量评查3.0系统进行线上智能评查,具体操作模式为:评查员按评查程序完成网上评查后将初评意见及问题推送给案件承办人确认,承办人将意见反馈给评查员。若提出异议,由评查员审核理由是否成立,并对案件扣分项作出相应调整,收到承办人意见后制作评查报告,将评查结果通知书推送给承办人。智能化评查模式是一条高效快捷的评查路径,但案件质量评查需要对实体进行认定,具有价值判断的属性,难以确保评查结果的准确性。这种模式仅适用于少数案件类型和少数问题的筛查,难以适应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的现实需求。


(二)人力资源不足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主要依靠人工开展,评查人员需要查阅评查系统上的检察内卷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业务系统使用、文书制作等进行全面评查,指出问题,撰写案件质量评查表或重点案件评查报告。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将直接导致案件评查工作量的显著增加,在参与评查人员数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这对人力资源有限的基层检察院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挑战。


(三)现有智能辅助软件难以适应评查全覆盖的要求


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设置了案件质量评查模块,特别是检察数字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各地检察机关根据需求相继研发了具体本地特色的案件质量评查系统。如,河北省检察机关推广的案件质量评查系统,能够实现自动检测并推送案卡填录、文书制作等方面的问题,但案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虽然有一定成效,但是检察机关探索的智能化评查仍然无法满足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的要求。


三、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的实现路径


推行好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工作,需要系统梳理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规范,完善相关机制和现有案件质量评查系统。


(一)探索“人工+智能”相结合的案件质量评查模式


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离不开智能化评查辅助系统,更离不开评查员的人工评查,需要采用“人工+智能”相结合的评查模式。为此,邢台市检察机关组建评查人才库,人才库由专职评查员和兼职评查员组成,专职评查员由邢台市检察业务专家担任。邢台市检察院的“每案必评智能辅助系统”已经申请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目前,邢台市检察院对待评查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别设定阶梯式评查方式,最大限度发挥现有评查力量的工作效能。现阶段共设置简单案件、复杂案件和有争议的案件三种类型,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划定为简单案件,对简单案件直接采用案件质量评查系统进行智能化评查;将具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划定为复杂案件,对复杂案件采用“智能+人工”方式开展评查,确保案件评查全面、准确;将判处无罪、撤回起诉、捕后不起诉及免予刑事处罚等重点案件划定为有争议的案件,对于有争议的案件严格落实上提一级的评查要求,由市级检察院统一组织业务专家对案件进行异地交叉评查,深度挖掘办案过程中存在的执法司法不规范和办案瑕疵,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二)出台激励机制


邢台市检察院制定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市县两级检察院评查员的工作积极性。该案规定案件质量评查数量计入评查人员办案工作量,纳入检察官考核,记入评查员个人司法档案。并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计入检察官和资深检察官助理的司法档案,作为其等级晋升、逐级遴选、入额遴选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智能化评查系统


邢台市检察院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能够实现智能化、自动化评查,对于其他重点刑事检察案件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难以实现。对此,已在“每案必评智能辅助系统”中完善刑事检察案件的评查规则,并争取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的评查规则嵌入该系统。截至目前,建立、健全智能化评查标准1500余条,为智能化评查、自动化评查提供依据和支撑,可实现对海量数据、知识资源中所蕴含的主体、案件、事实和法律等进行挖掘、全面关联、动态更新和可视化呈现的需求。



王文山,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程延军,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主任;王博,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理论研究课题《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实证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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