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动态  党的建设  法律监督  公益诉讼  以案释法  重大事项公开  队伍信息  政务信息
欢迎访问南宫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廉政建设
重温“三个规定”,红线不能触碰!
时间:2026-05-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生活中

你是否遇到或听到过类似情况?

打探案情

“我三舅妈四大姨的儿子被抓了

帮问下案件情况啊!”

打探案情

“这个案子咋样啦

我兄弟能不能取保候审

帮忙打个招呼?”

打探案情

“晚上方便吃个饭吗

我代理了一个案子,想请教下?”


……


这些问题,请免开尊口!



什么是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以上简称为“三个规定”)



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

这些从来都不是一件小事


重温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不要害了朋友也害了自己


01

规定一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02

规定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哪些行为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干预办案?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三应当”和“三不得”

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

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03

规定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哪些属于严禁接触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现在,对于“三个规定”的这些要求

你了解了吗?



遇到有人干预司法活动时

司法人员应当怎么做呢?

1.对于干预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2.对是否属于干预过问案件一时难以判断的,一律先客观记录,是否违规由职能部门审核甄别;

3.承办人作为第一记录人,除纸质版记录以外,也要在个人的审判信息系统“干预过问”模块同步进行电子版记录;

4.记录之后,要及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担心记录报告后被打击报复?

不要怕!如实记录才会受到法律和组织的保护!

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其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如实记录报告,会怎样?

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需受处分;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牢记“三个规定”

严守纪律红线

关键时刻

学会拒绝!


转载 天津司法


南检简介
内设机构
业务培训
工作报告
检察新媒体
南宫微信二维码
南宫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