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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检察院探索运用“四五三”工作模式助推以案释法工作取得实效
时间:2018-10-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提升检察工作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目标,立足司法办案,全面落实高检和省、市院关于以案释法工作的安排部署,检察长张雪彦高度重视释法宣传工作,带领全体干警积极探索运用“四五三”工作模式,开展法治宣传,逐步形成全方位、立体化工作格局,不断推进向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工作,提高释法说理透明度、精准度、可信度,维护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将公平正义送到百姓身边,将检察公信树在群众面前,讲好了检察故事,取得了良好成效。我院以案释法经验做法分别被河北法制报和河北检察网刊登和转发。

  一、多路并进,借助四个载体提升以案释法的“多角度”

  一是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制度,通过“两微一端”等媒介公布案件的发案经过、处理结果及典型意义,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预防、教育功能。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高效便捷的传播效应,迅速转变宣传理念,升级宣传手段,以直观、立体可感的图文动态信息,从微普法、微监督、微图解,到检察官讲堂坚持以案释法、阳光普法。同时,通过公众平台提供律师预约、文书公开、案件进度查询等网上一站式服务,实现了举报、控告、申诉、投诉等功能的公开运行。

  二是深化庭审观摩工作。选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作为“释法”重点,先后根据释法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以及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参加观摩庭审活动,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坚持庭审说理。在庭审过程中,注重公诉意见书的说理性,既要有案件事实的归纳、法理的阐述,也要有焦点问题的宣解,还要有犯罪根源的分析和法治宣传,集情理法于一体,展现对公平正义的检察解读。发表公诉意见牢牢把握庭审主动权,在震慑犯罪的同时,容情于理,强化犯罪预防,充分借助庭审宣传讲解正确的法律知识和守法理念,传递检察正能量。

  三是深化矛盾化解工作。在化解涉检、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邀请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者,强化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坚持依法、公正、中立原则,充分利用律师精通法律、熟悉法务的专业优势,缓解信访人的对立情绪,引导其在法治框架内依法合理表达正确诉求,努力拓宽信访渠道,搭建沟通平台,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针对涉众型、被害方情绪激烈、各方意见严重对立的案件,承办人在依法办理的同时,对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以高度的检察自信、强烈的责任担当,消除当事人对案件定性、诉判所产生的误解,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如:我院在办理付根石、付玉英信访案件过程中,经查实,付根石反映的6个事项全部由公安部门查实不存在问题,由于信访人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长期缠访不息,我院根据信访人的特点,邀请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答复会,由律师对检察信访答复的法律适用、事实证据以及合法规范性等作出评议分析,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协助开展释法劝导工作。经过多方努力,信访人对检察机关做出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息诉罢访。

  四是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组织开展执法人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活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通过学习培训,执法人员依法及时移送、防范执法风险的意识增强。定期开展案例分析研判活动,通过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邀请法院、法制办、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座谈研讨,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强化案例宣传,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突出重点,围绕“五个进入”提升以案释法的“精准度”

  一是以案释法进机关。把法律服务做到办公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结合典型案例和专业法律知识,深入全市乡镇、市直单位等部门,通过以案说法、“三个一”(即读一本预防宣传手册、上一堂法治讲座、看一张警示教育光碟)等方式,积极开展法治宣传。近年来,先后在环保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银行等多家单位开展警示教育讲座。结合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讲座30余次,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

  二是以案释法进校园。依托“阳光护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平台,联合市教育局、团市委等开展了大型法治宣传教育巡回展,覆盖全市60余所学校10余万学生,以电视释法、法治讲座、微电影巡回播放、举办检察开放日等方式,提高未成年人对校园暴力、性侵防护、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自我保护能力。制作法治宣传系列连环画和《“向日葵维权”法律课堂》普法微动漫,让广大在校生能在享受卡通动漫动画乐趣的同时,学习法律知识,从保护自身做起,做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的好学生。

  三是以案释法进社区。挑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案例进行巡展,并现场接受咨询600余次,解答疑问700余次,提升了社区群众的法律意识。针对多发、易发的诈骗、酒驾、毒品、赌博等刑事案件,制作图文并茂的宣传手册、展板共16大类80余块,在广场、街道、小区内巡回展览、免费发放,做到法治宣传“无死角、全覆盖”。

  四是以案释法进乡村。以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为契机,结合近几年查办的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深入全市114个行政村开展涉农法制宣传200余次,发出2000余份调查问卷和宣传材料,引导农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结合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帮扶检察官送法入户提供法律援助,针对扶贫工作的特点,全方位查找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风险点,创新预防方式,实行精准预防。检察长带头深入调研扶贫工作,主动为扶贫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向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多发、易发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监督和指导发案单位做好整改落实;组织宣讲团定期开展系统性的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提高参与扶贫工作公职人员的反腐倡廉自觉性,使检察监督向基层全面延伸,为中央各项扶贫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如:近两年,我院共办理了11件涉及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涉案13名人员中多人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全部案件均被作出有罪判决,为国家挽回了28万元的扶贫款损失。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将以案释法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既做到了让被告人认罪伏法,又警示了扶贫领域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既打击和震慑了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又增强了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意识,净化了基层的政治生态。我们的典型事例被邢台市纪委监察委在多家媒体网络平台转发,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震动,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为重塑检察自信作出了贡献。

  五是以案释法进企业。把法律服务做到车间班组,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在重点企业、小微企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加强企业法治宣传教育的阵地和园地建设,拓宽企业法治宣传教育的渠道。近年来,我院先后进驻南宫市精强连杆有限公司、河北泰能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千喜鹤肉类产业有限公司等14家中小型企业开展主题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以案释法教育活动,受教企业员工达3000人次。针对内外侵财案件多发、责任事故、超标排放等违法犯罪时有发生的现象,警示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帮助企业查找管理漏洞,建立健全反职务侵占、反合同诈骗等系列制度,及时提供法律咨询,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如:我院在办理李增光、李增君污染环境罪一案时发现,李增光注册的南宫市海源化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酸催化剂。被告人李增光、李增君无视国家严令禁止,明知其排放的工业废水含有强酸,而非法将污水排入不符合国家防渗标准的简易防渗坑中,给周边环境带来严重污染的巨大危险。在进入企业的以案释法中,检察官阐明污染环境罪为危险犯,虽未对环境造成实害,仅凭其危险性便足以定罪处刑,希望广大企业经营者从本案中汲取沉重的教训,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三、夯实基础,实现三个效果提升以案释法的“纵深度”

  一是突出办案法律效果。始终把以案释法贯穿于职务犯罪侦查、批捕、公诉等各环节,增强不立案、撤案、不捕、不诉、不抗诉等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各类案件办理效果。严格落实《关于建立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制度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同步移送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材料,并规定检察官如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的,应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捕理由。该项说理机制推行后,公安机关没有进行过复议复核,将司法办案风险降到最低,有效避免了因案件处理不当引发涉检信访。

  二是深化普法宣法效果。建立阳光评议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建立“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全程调解”的一体化工作模式,并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中聘任了8名“阳光评议员”,对所办理的检调对接案件进行全程监督、独立评议,力争在检察环节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近年来,共对20余件案件进行了阳光评议,调解成功率达90%,有效减少了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猜疑,取得了较好效果。案件发生在群众身边,就把以案释法工作做到群众身边,加强与群众的互动,讲好法治故事,化解群众疑虑,填补群众身边的法律空白,为法治社会广泛培育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三是提升司法公信效果。对拟不起诉、不批捕以及一时难以说服、风险等级较高、有群体信访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案件召开听证会,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辩护律师、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等参加,就案件定性、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处理意见、量刑建议等予以解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解答相关疑问,消除各种疑虑。对以案释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查找司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进行整改,规范司法行为,不断自我完善,提升司法公信。如:我院在办理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犯罪时17周岁)为讲哥们义气,参加聚众斗殴。我院未检部经依法审查,认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较小,从帮助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拟不批准逮捕李某某,为慎重起见,在一定范围内,决定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办案民警、辩护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社会调查员等人的意见。会后,我院未检部综合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参考听证会意见,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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