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预算法》、《河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规定,现将南宫市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1、对于叛国案件、分裂国家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和提起公诉。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形式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机构设置:
根据部门预算编报要求,纳入我单位2018年度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共1个,详细情况见下表。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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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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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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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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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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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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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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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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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市部门预算的编制试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应在预算中。
1、收入说明。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2018年预算收入1157.2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57.23万元。我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收入。
2、支出说明。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2018年支出预算1157.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21.24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335.99 万元,主要是: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113.8万元;上级拨付专款165万元;业务装备57.20万元。
3、比上年增减情况。2018年预算收支安排1157.23万元,较2017年预算增加1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210.61万元,主要为增加的人员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减少193.01万元,主要减少电梯购置、刑事执行信息化建设、侦查综合楼修缮项目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148.18万元,主要用于机关的日常维修、办公用房水电、通讯、取暖等日常运行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18年,我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6.6万元,其中:未安排因公出国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15.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公务用车运行费15.6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比2017年减少30万元, 原因是:按照上级要求压减三公经费,对公务用车予以改革,减少公车编制,压减支出。
五、绩效预算信息
1、总体绩效目标:
用于检察院办理相关的办案及省市院交办专案的需要,该项目内容合理适当,预算及各项费用构成安排符合国家政策要求,项目资金符合我县检察院发展需要,对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极大促进作用;为了国家政策和检察院的发展需要,对我县的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性有极大促进作用。该项目建设内容合理、适当;预算及各项费用构成安排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可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对社会稳定有促进作用
2、部门职责及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一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有限预防和依法严惩乘务犯罪,案件侦结率大于90%为优,大于80%为良,大于70%为中,小于70%为差。
二是检查监督。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案件审结率大于90%为优,大于85%为良,大于80%为中,小于80%为差。
三是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处置举报线索占全部举报线索的比例大于50%为优,大于40%为良,大于30%为中,小于30%为差
四是检察事务管理。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100%为优,大于95%为良,大于90%为中,小于90%为差。
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单位:万元
职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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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预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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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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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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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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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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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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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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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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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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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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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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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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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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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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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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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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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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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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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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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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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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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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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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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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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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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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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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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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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举报线索占全部举报线索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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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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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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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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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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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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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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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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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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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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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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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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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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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8年,我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155万元。具体内容见下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部门编码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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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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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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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物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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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目录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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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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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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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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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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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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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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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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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部门预算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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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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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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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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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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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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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来源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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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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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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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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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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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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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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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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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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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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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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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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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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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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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技术综合楼楼顶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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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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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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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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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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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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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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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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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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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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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有资产信息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2857.05万元,本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总额为155万元,主要为业务装备105万元,侦查技术综合楼楼顶修缮50万元,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详见政府采购表。
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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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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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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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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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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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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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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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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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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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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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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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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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台、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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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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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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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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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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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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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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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意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租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费:为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我部门无其他需说明的事项。